宁夏建材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作者:韩素洁 发布时间:2014-05-16 01:17 点击数: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4月15 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21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方案为以478,181,0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 元(含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7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1日
(二) 除息日:2014年5月22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1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51-2085256 传真:0951-2085256
七、备查文件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4月15 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21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方案为以478,181,0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 元(含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7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1日
(二) 除息日:2014年5月22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1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51-2085256 传真:0951-2085256
七、备查文件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